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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什么?

原则如下:

一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庭审质证。刑事诉讼收集和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指控和证明犯罪。所以,任何指控犯罪的证据都要依法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未经庭审质证、认定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积极倡导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在当地影响重大、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以及对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等案件要积极商请公诉机关及时开庭审理。

通过开庭审理,如果发现一审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确有错误,必须改判和发回重审时,二审法院应遵循如下原则妥善处理:其一、改变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经二审开庭质证、认证后,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无异议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其二、改变 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人,但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裁定发回重审;其三、对于重罪轻判,按现有规定,二审法院无法纠 正,内部监督出现空档,因此,连同轻罪重判一道,应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抗诉。

二是刑事案件事实必需证据证明。证据锁链构成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缺乏证据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无法构成证据锁链的证据属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就是 事实不清。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作出甄别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 断。

对于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刑事非法证据如何采信的问题,“两高”规定,言词证据属非法 证据的一律不予采信;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是否采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审判中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 信。

同时,法官不宜自行收集证据,尤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确保中立和公正。

三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清晰明了。刑事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是从微观到宏观的动态过程,而对其性质、程度的判断、认定则又是从宏观走向微观。现在不少的领 导、公务员及司法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微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而不是采取宏观、辩证的动态和法律的观念去认识。

这就难以判 断证据是否清晰明了,极易导致错案。

四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定型同一。“定型”是指案件事实有证据固定,使被证明的事实坚定不移,尤其是被证明的主要事实处于静态,不会变动、不能变动。只有案 件事实定型才能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和法律属性。“同一”是指在证据的认定上排除了推断性,可能性,只有惟一性,即排除了各种合理的怀疑,使侦、控、辩、审 认同归一,不生异议。

要不断强化“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当案件事实和证据“存疑”,并处于“两可选择”的时候,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当 被告方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时,要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侦查机关予以举证。若侦查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则对被告方的辩 护意见应予采信。

借刀杀人犯法吗?

三十六计中的“借刀杀人”,比喻自己不出面,假借别人的手去害人。这些手段运用在战争是计谋、是智慧。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真的出现“借刀杀人”行为,法律会如何裁决呢?今天,“四哥有法说”构思一些案例,给大家讲一下法律中的间接实行犯,也就是间接犯罪问题。

三十六计之借刀杀人: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真正的借刀杀人行为,并非计谋中的“借刀杀人”。计谋中的“借刀杀人”,是指的“假借”他人之手去害人,自己又意图推脱责任。例如,A找B去借刀,B明知道A去杀人,还将刀借给A,A杀人之后,A和B是共同犯罪,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就不属于计谋中的“借刀杀人”。

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直接正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一、案件:相约自杀,反悔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某与邻村女青年李某系一对恋人,2011年5月,王某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后就私定终身,却遭到了双方家长的强烈反对。双方家庭对他们的婚姻坚决反对和百般阻扰,导致王某和李某产生了轻生念头。2012年2月,王某拿着两瓶安眠药(共计220片)告知李某,两人相约自杀。次日,王某和李某来到相约地点,王某先服下了15片药,李某正准备喝下药片时,王某对李某说:“咱们不要喝了,我死了家没人管,以后咱各人走各人的算了。” 这时李某听后得知王不想死,又要抛弃她,便气愤地对王说:“没想到你是这号人。”随即端起水喝下150片“安眠药”。王某不加制止,也未将情况立即告知其亲人,更未对李某进行抢救,后李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未果死亡。王某被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判刑入狱。李某自己吃的药,为何判决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呢?因为法院认定李某有蓄意谋杀行为,借助李某之手杀害自己。

二、“借刀杀人”的几种情形:

1、刘一: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借刀杀人”

【假设案例】刘一与疯子同住一楼,疯子每天吵闹、打碗摔盆、惹狗打娃,让刘一心烦意乱。一天,刘一送给疯子一个玩具飞机,告诉他,抱着飞机从楼顶上跳下,你就可以融入蓝天飞起来。疯子真的去跳了,摔死了!

疯子自己摔死的,怪谁呀?怪刘一。这在刑法叫教唆犯罪,刘一教唆没有辨识能力疯子跳楼,假借疯子杀死自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刘一属于间接正犯。同样的道理,刘一意图杀害A,A是电工正趴在高压线上施工,刘一教唆一名6岁的孩子说,你把配电室里那个电闸推上,就会看到烟花四溅漂亮极了。小孩听信后真的去推了电闸,A被电死。小孩因为达到十四岁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小孩与刘一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刘一构成故意杀人罪。唆使狗去咬人,也是这个道理。案例中,刘一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作为“工具”去杀人,自己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一样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2、陈二: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的“借刀杀人”

【假设案例】陈二是病房里的医生,一天看到自己的仇人B来住院。陈二就在护士给B准备的输液药中加入了毒药,结果B死了。

陈二的下毒行为,如果按照医院的操作流程,护士应当、应该觉察出异样,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护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陈二的下毒行为过于隐秘,让一般的医护人员都难以觉察,护士当然的也不构成犯罪。陈二假借他人之手杀害B,陈二构成故意杀人罪。

3、张三:利用合法行为的“借刀杀人”

【假设案例】张三的老婆与C *** ,让张三怀恨在心。张三收集了C使用过的安全套后, *** 杀害了另外一名妇女,利用安全套中C的体液伪造现场,并向警方讲,案发之时看到C到了被害人家。C有口难辩,最后被判处死刑。

张三诬告陷害C,借助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杀害了C。张三构成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构成故意杀人罪。

4、李四:利用他人紧急避险行为的“借刀杀人”

【假设案例】杀人恶魔李四闯入某会所,看到靓男A和美女B,变态心理作祟,威胁两人当面发生性行为,否则就杀掉两人。两人不得不从,李四颇有兴趣的在旁边欣赏。

在这个案例中,靓男A与美女B发生性行为,肯定是违背了B的意志,A是否构成 *** 罪?不构成,因为A属于避险行为,为保护较大法益,不得已侵害了他人较小的法益,因为生命权远远大于性自由权。如果李四威胁A杀掉B,A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胁从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杀掉他人,一般不符合紧急避险情形。

李四构成什么罪呢?李四对靓男A构成犯罪猥亵罪,对美女B构成 *** 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按 *** 罪处罚。也就是说,自己没有直接实施 *** 行为,一样的会构成 *** 罪。

5、王五: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的“借刀杀人”

【假设案例】就用美国最近发生的奇葩案例来讲吧,焚尸工误将同事送入火炉焚烧致死。美国发生疫情多人死亡,火化场工人加班加点工作,同在火化场工作的王五与A有仇。一天,王五看到A累得躺在担架上睡着了,就用一块白布盖在A身上,自己躲出车间并嘱咐其它同事快点把剩下的烧完,结果A被火炉烧死。

王五就是利用别人的错误认识,假借他人之手杀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恋人之间的相约自杀,也是如此。A想杀害B,鼓动B说我们不在人间受磨难了,一起跳楼上天堂吧。说好一起喊一二三一起跳,结果B跳下去了,A没跳。

结束语

本文讲的是犯罪构成中的问题,至于类似案件警方如何侦破是另外问题。借用有趣的案例给大家讲解生涩难懂的法律知识,是四哥有法说作文的追求。如果你喜欢,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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