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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退协议有效案例

案例:河南省南阳市一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后又无故终止该协议,经仲裁委裁决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单位终止无效,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退养协议。

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系中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二级单位改制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年58岁的黄经华系该公司具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人。2016年12月30日,公司与黄经华签订了《合同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黄经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离开公司,不再参加劳动,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至黄经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时止。退养期间,公司按黄经华离岗前所聘岗位基本薪酬的85%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2017年5月18日,该公司制定了《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将黄经华纳入待岗人员范围,并要求黄经华回单位参加竞聘上岗。自此开始,公司便终止了与黄经华签订的退养协议的履行。

黄经华多次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但公司拒不纠正,黄经华遂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7年8月,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退养协议有效,继续履行。

该公司认为仲裁委的裁决错误,将员工黄经华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书,支持公司让员工执行出台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废除双方签订的退养协议。

2017年11月30日,宛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和员工订立的《合同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将黄经华纳入待岗人员范围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对双方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单方面变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公司与黄经华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一审宣判后,原告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以前签订的租房合同适用民法典吗?

适用

但是有约定的先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民法典,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21年前签的合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租赁合同类型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安岳县龙台镇黑滩村四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黑滩村村民”)200余户村民与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牧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将620余亩土地租给公司搞种养殖。协议约定租金以每年每亩500斤稻谷的市场价给付,租期从2008年至2031年止,租赁期满后绿牧公司负责土地复耕。但从2016年6月起,绿牧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共计拖欠租金90余万元。广大租赁户找不到公司管理人,多次越级 *** 无果,致纠纷形成诉讼。农户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违约金、土地复耕费等(以每亩1000元计算),共计20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安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考虑到案涉人数众多、系涉民生案件、影响面广,且绿牧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停止经营,典型的“三无公司”即无办公场地、无其他财产、无主管部门,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该土地上所种的白杨树,但该林木上设有权利负担,另案申请人市农担公司申请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如果直接引入诉讼程序,将面对200余户土地承包户、调解、判决后,无可供财产的执行,导致后期执行困难,引发集体 *** 和群体性案件。为此,法院决定以多元化解纷机制处理。

二、对症下药实施调解方案

(一)大胆实用村民小组为主体进行调解。按照法律规定,对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以经营承包户为主体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进行诉讼,但这种方式对类型案件处理有局限性,一是调解涉及人数众多不能统一口径,二是多数人持观望影响调解进程,三是即便调解的也因某些人的反对而反弹。鉴于公司原发放租金时均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将租金整体打包由村民小组组长以双方认可的亩分发放,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大胆启动以村民小组为一个诉讼主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解。运用枫桥经验,发动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进行矛盾化解。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将“千家万户”的意见进行统一,以四个社的四种调解方案再优化再统一,形成一个总的调解方案与绿牧公司进行协商。

(三)制定“司法+”聚力打“组合拳”。因纠纷涉及主体面大较广,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隐患较较大,调解法官决定采取发动群众智慧,依靠基层组织力量的“枫桥经验”,以法院主导、协同律师调解、公证调解、人民调解方式,创新运用“四联调”机制相融合,发挥各方优势打“组合拳”,聚力协同调解。

三、深入基层实施“三步走”,成功化解纠纷

走稳第一步:一是以村民小组为载体,选出 “代言人”,社员代表与社长综合各家意见后,提出本社适合调解的最初方案;二是以基层组织村两委为依托,运用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有群众基础的独特优势,将四个村小组的调解方案再统一,提出全村的一致方案;三是与镇党委、 *** 无缝衔接,压实村、社两级基层组织责任,做好群众基础工作,最终形成总基调为: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自行复耕、及时将土地另作安排的调解方案。

走好第二步: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主导与引导作用。调解法官召集绿牧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投资人现身,提出与村民要求方向一致的可行性方案。同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对接砍伐申报延伸工作,与执行局对接该宗林木权利所涉另案查封等关联性工作,排除矛盾纠纷化解兑现的后顾之忧。

走实第三步:多元化解联动聚力同向调解。以法院为主导,联同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本土化的“四联调”机制,搭借党委 *** 引导司法局为经营户提法律供援助这一平台,充分发挥各家的法律优势、职业特长和综合资源,全力做好矛盾疏导、释法明理、权衡利弊工作。最终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时解除了租用合同,绿牧公司变卖租赁土地上的林木,并以所得款给付所欠租金及复耕费每亩650元,不足部份由实际投资人补齐。在调解现场,龙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据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实现纠纷的调解与司法确认现场对接“一站式”办理。

法院启动多元化纠纷机制,深入纠纷发源地,从情理法方面反复做群众思想工作,更加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最终赢得群众的支持与理解;通过枫桥经验与本土化的联调机制相融合,促进类型纠纷在源头上实质化解,实现群众权益最大化,赢得了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现场同时拍手鼓掌;同时,党委 *** 对法院勇于担当主动服务基层群众既化解纠纷又终结 *** 的成功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资阳市政法委组织的“今天我当班”栏目组记者一行,在调解现场进行了体验试采访和报道,受到社会群众点赞

目前通过林木价款已兑现40%,差额部份,投资人将在春节兑现30%,来年全部兑现,200余户纠纷通过多元化纠纷机制成功化解自动履行,纠纷在春风细雨中案结事了,真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再现。

【典型意义】

本纠纷通过多元协同化解的典型意义在于:因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虽然租金可以直接依合同计算直接判决,但对于逾期违约金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于土地复耕费由公司负责、判决负责到什么程度,没有标准,难以界定,复耕费用支持多少依据是什么?200多户家庭是否都能接受判决的违约金、复耕费?所以判决的法律依据也不好把握,且系涉民生类案件,判决不好、执行不到位均有可能涉群体 *** ,矛盾被激化。面对诸多矛盾,唯有通过调解,调动双方的积极性面对现实,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事关老百姓的生存之本。因此本案法院积极采用诉前调解的模式,通过前期摸排情况及征集各方意见,以先进行调解和劝导,把矛盾疏通放在前端,通过多元化解纷机制协同方式,有效降低成诉率、提升纠纷化解的机率。

(一)纠纷在源头上化解。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是4个村民小组(203户754名村民),一方是公司经营不善,无财产支付租金。厘清矛盾焦点、难点及突破点,以“司法+”多元联调化解纠纷的调解方法,变“座堂调解”为主动下基层做工作,将调解搬到镇 *** ,让群众少跑路,拉近群众距离,让群众信任法院主动为民服务,把矛盾放在源头上化解;

(二)纠纷在于聚力化解。多元化解实质是借助各方职业优势、法律优势、群众基础等优势,盘活各种有效资源,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帮助利益各方寻找平衡点。本纠纷“借” *** 及社会各方调解力量,“兼”案件的后续执行效果,着力实质化化解纠纷。通过与当地党委与 *** 联系,以法院为主导,邀请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组织进行 协同努力从而化解纠纷,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三)纠纷化解便利于当事人。一是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从不同角度去为当事人服务。一是该纠纷土地上的林木本身附有债务即租金,而国有资产的农担公司为另案申请人,在执行中,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谁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为此,调解人员主动报告法院党组,党组安排执行局与诉讼服务中心调解法官主动与市农担公司多次对接,进行政策解读,让农担公司让权于民,并通过法院裁定解除对林木的查封,方便于民。

同时,对当事人砍伐大片林木,是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调解法官提前与林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方便当事人履行。

为实现纠纷化解,减少诉讼成本,法院采取多元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方式,直接在现场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未产生诉讼费,又能保证调解,保障后期的执行,让利于民。

(四)法院主推化解,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纠纷成功调解、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让后续类似的纠纷,诉源治理提供了鲜活的素材,通过了解纠纷产生及存在的根源、土壤,与多方调解力量进行会商,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具象化、针对性的“靶向”调解方案,从根源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即便最终要通过人民法院裁判,也会增大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概率;也才能够更好地、彻底地解决矛盾根源。因此,举多方调解之力解决社会纠纷,在其优势与成效下实现解纷机制由“独木桥”到“立交桥”、由“独角戏”到“大合唱”的转变,真正的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初衷以及预期目的。

集体股份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

案例:在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时期,有一家企业在厂长的号召下,通过全员集资的方式获得企业股权,厂长个人占总股权的30%,其余股份由厂工会代持职工股,但企业实控人仍是原来的厂长。

这位厂长在未召开职工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工厂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并正式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

工厂员工获知后,集体反对并阻止开发商对工厂进行拆迁。同时通过职工代表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立案审理后,以工厂土地转让事项未经多数股东同意为由,判决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厂长向二审法院申请上诉,理由是签订合同时,厂工会负责人已经代表全体员工签属了同意土地转让意见书。

经二审法院庭审调查发现,厂工会负责人在签属同意土地转让意见书时,并未召开员工大会进行意见表决。

因此厂工会负责人签属的土地转让意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维持原判。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暗例?我们村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我们村一户人家把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子一起卖给了村里另一户人家,就写了个简单的合同,也没办过户手续,可前年我们这里棚户区改造,整个村子被拆了,签字要持有宅基地证,可买房的这家人没有宅基地证,那个买卖合同无效,房还是谁持有宅基地证谁签字,卖房的那家要一半的补偿款,买房的当然不答应,最后上了法院。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案例?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情简介

一、2017年3月10日,出借人卓舶公司与借款人银河天成签订《借款合同》,卓舶公司向银河天成提供借款3.22亿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率为每月2%。

二、同日,卓舶公司分别与保证人永星公司、银河生物、潘勇、潘琦、姚国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永星公司等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银河天成系银河生物控股股东,银河生物系永星公司控股股东。

三、截至2017年7月1日,银河天成尚欠卓舶公司借款本金3.22亿元,利息已结清。后,永星公司向卓舶公司出具《承诺函》,随附出具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为空白)。

四、 2018年,卓舶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借款合同》,请求判令银河天成归还借款3.22亿元及利息,并由永星公司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星公司、银河生物抗辩《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五、上海高院一审认为,《借款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未经股东会决议无效,其中判决永星公司、银河生物在银河天成不能清偿借款本金3.22亿元及利息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永星公司、银河生物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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