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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旅游条例全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1号

《浙江省旅游条例》已于9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5日

浙江省旅游条例

(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遵循 *** 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融合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联合执法或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综合执法方式实施。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的旅 *** 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健康、文明、诚信、环保旅游,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旅游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跨行政区域并且适合整体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共同的上级人民 *** 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省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 *** 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 *** 编制和调整海洋功能区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水利、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下级人民 *** 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级旅游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 *** 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同时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则。

依法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核准项目前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第十条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旅游度假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优越的休闲度假条件,并具有一定的面积、明确的空间边界及核心区域;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消防、通信、能源、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便捷的外部交通条件,区内及周边无多发性不可规避自然灾害威胁;

(三)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影响力,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旅游项目;

(四)国家和省人民 *** 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度假区分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旅游度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 *** 向省人民 *** 提出申请,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旅游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 *** 批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经批准设立后,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 *** 应当明确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请省人民 *** 批准。

省人民 *** 应当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旅游度假区经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 *** 撤销旅游度假区。

第三章旅游促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旅游、购物旅游、休闲旅游、养生旅游、海洋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推进互联网技术在旅游领域的应用,促进旅游装备制造、旅游文化演艺等旅游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信贷产品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产品,支持成立旅游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制定并实施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扶持特色旅游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旅游企业,鼓励发展旅游专业经营机构,推动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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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一、旅游 公司法 律 法规 包括哪些?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此外,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 》、《公司法》、《 刑法 》等。 《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6868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6868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6868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旅游公司的义务有什么?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旅游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与旅游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旅游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5、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6、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三、旅游公司有哪些权利?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自主经营。 2、拒绝任何部门强行推销商品。 3、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和罚款。 4、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其职业道德、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是一种特殊公司,要特许经营,主要法律文件有旅游法、旅游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法规,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旅游公司在经营的时候,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并且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如果存在违法经营,消费者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 *** 制定的有关地方旅游的法规。国家旅游局的行政法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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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

北京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挥首都资源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本市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统筹旅 ***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 *** 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国际旅游交流和国内旅游区域合作。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旅 *** 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市、区消费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对旅游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第七条 本市倡导健康、低碳、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秩序。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八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区人民 *** 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区特点,编制本行政区的旅游发展规划,经市人民 *** 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市容环境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第十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第十一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结合当地自然人文环境特点,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原貌,保持环境、景观、设施协调统一。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二条 市、区旅 *** 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文化、文物、统计和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推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和医疗等相关产业融合;促进文博旅游、会展旅游、研学旅游、赛事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发展;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第十四条 旅 *** 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本市资源优势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文化演出,开发旅游文化精品剧目;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皇城文化、老北京文化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产品。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加大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力度,改善乡村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支持特色村镇的开发与建设,促进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第十六条 旅 *** 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组织专业力量,对旅游公共信息、标识、介绍和服务设施等提供翻译规范,并进行规范性评估。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翻译规范,为旅游者提供外文服务。第十七条 本市拓展旅游投融资渠道,通过资源交易、融资担保及保险服务等方式,引导和保障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鼓励保险机构完善和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发面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旅游综合保险产品。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活动,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 ***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旅 *** 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宣传教育,营造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对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跨区域合作,建立区域间双向互动旅游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区域内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者的权利第八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

旅游者因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 *** 和有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完整情况。第十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方式、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自主决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计量正确、明码标价、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三条 旅游者有权投诉、举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以及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十四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五条 旅游者享有获得有关旅游消费和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旅游经营者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和旅 *** 业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告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涉及旅游者自行付费的项目,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并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旅行社和旅游者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确因促销活动,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示低价理由、起止时间和低价数量,并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

总结: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旅游最新政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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