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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被告人童某因房屋修缮之事与司某发生争吵,继而斗殴,童某将司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

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童某的行为造成司某重伤,判处童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司某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计1万元。

童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县医院病情诊断书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要求重新鉴定司某伤势。

二审法院对司某重新做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认定童某的行为只对司某造成轻伤,改判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赔偿司某损失五千元。那么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依法分析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书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120条第1款:“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据此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案件中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书面报告。

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而医生实施的病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并非诉讼行为。

所以,一般的病情诊断书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的,只能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起书证作用,而不能代替司法医学鉴定结论。技巧提示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方式。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包括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失),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经人民法院追缴仍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在刑事案件诉讼结束后,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继续追索因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由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证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被害人是否有权得到伤情鉴定结论?

  有权取得鉴定结论。  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刑事案件中对财产鉴定结果不同意怎么办?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公安局做的法医鉴定觉得不合理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244、245、246条明确规定,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侦查人员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不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医作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去公安机关报案,不立案的可以去检察院要求监督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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