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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对发生争议的补充条款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先实施后签合同怎么规避?

鉴于事后合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管理漏洞,在实际生产要杜绝和避免事后合同的存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避免事后合同出现:

(一)坚持无合同不开工原则

在实际生产中,要坚持先签订合同后开工的原则,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规定,缺少合同一律不得开工,这样事后合同的出现率就会大大降低。双方都有据可依,在发生分歧或者纠纷时,按照合同规定来执行,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很多问题的出现,双方遵守合同约定的意愿会大大加强。

(二)加强监管,完善合同审批流程

事后合同大多都是为了结算的目的,短时间内拟定的,合同内容不够详细。事后合同能够得到批准,通常是审批流程不够严格。因此要有效避免事后合同,必须加强监管,完善合同报批和审批流程,同时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必要时启动应急程序。

(三)合同结算多样化

事后合同的存在是因为不能对前期工作量和合同总价款进行确定,只能等到项目完成后才能对确切的合同价款进行结算。为了改变这一情况,可以在合同订立时限定总价,既可以进行最高限价,也可以限定单价,最终通过实际工作量来决定总价,这样,对合同结算就会灵活多样,提高结算的效率,避免事后合同的出现。

公认的不安全的协议有哪些?

OSI七层每层都有很多协议,最底层的物理层更多的是规范,比如定义接口的形状、插孔的数目,电压等。物理层上面的协议本质上都是程序,既可以用硬件来实现,也可以用软件来实现。

最常见的协议有http,ftp, *** tp,pop,snmp,tcp,udp,ip,arp,rarp,stp,bgp,ospf,ppp等

网络协议没有100%可靠稳定的。至少从安全上说,目前所有的协议都有安全上的漏洞,不存在100%安全的协议,目前对网络安全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于黑客和病毒,而是因为因特网的核心协议TCP和IP协议缺乏有效的安全认证和防范措施。即使是新的IPV6也被认为有诸多的安全隐患。具体的你可以参考协议安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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