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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结刑事案件能改罪名吗?

公安侦结刑事案件是可以更改罪名的,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受理,在侦查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其他的犯罪行为,比如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在侦办初期,是按照盗窃罪刑拘的,在侦办过程中又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有抢劫或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那么在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时候或者公诉的时候,就可以改成抢劫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公安机关可以随时变更罪名吗?

是可以的,重点在于,可以“随时”变更罪名,不能“随意”变更罪名,前提是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期间,可能会随时取得新的证据,带出其它的大案要案,打个比方,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撬锁的时候被当场抓获,该嫌疑人就有盗窃罪的嫌疑,但是经过审讯,该嫌疑人竟然是想入室绑架屋主,这个时候就应该把罪名变更为绑架(未遂)罪,而不是以盗窃未遂草草了事。

取保候审的罪名可以变更吗?

可以。因为侦查期间可能发现原立案罪名有误或者有遗漏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审查起诉阶段能更改罪名吗?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更改罪名。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或调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所涉赚的罪名,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触犯刑法的罪名,与所犯罪不符,不能罚当其罪,为此向法院将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应以新的罪名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公安局提起罪名的话,检察院还会更改原有罪名吗?

公安局提起罪名的话,检察院会根据移交的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更改罪行,如果适用罪行不合适的,是可以更改原有罪名提起公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警察给犯人定的罪以后还会更改吗?

当然有,因为警察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案情也会有变化,加之,在公检法三部门之间,虽然都是办案,但各部门的工作还是有则重,公安机关主要是侦察破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同时,有些案件很复杂,在认识上各部门之间会有不同的见解,有时也会产生不同的意见,所以有的案件可能就有更改罪名,也会有罪行认定更改的情况出现,这些都是正常的。当然,我讲的是那些复杂的案件,对绝大部份案件来说,一般都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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