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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分歧观点】: 因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产生的不同观点是: 一、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高某对乔某所举证据提出否认抗辩,即未提供证据否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又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举证责任,法院应依据原告的举证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被告如否认,应视为该借条存在瑕疵,原告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继续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的一方承担。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原告虽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该借条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向法庭证明了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或者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书写,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做出了否认抗辩,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具有瑕疵,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该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瑕疵,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的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进一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本案实际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乔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就应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借条真实性的,应当由提交借条的一方申请鉴定。

设定这样的举证规则,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信用卡借别人用不还款但写了借条,如何举证?

首先信用卡办理后必须本人持有使用。是不允许他人使用的。你的信用卡既然交付别人使用。导致信用额度透支。不论使用信用卡的人还与不还。银行都会找你追缴欠款的。但是如果你和使用人有借条存在。他又不还款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但是和还款信用卡没关系。你必须按时还款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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