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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文202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证据规则,在对其进行分析以前,对相关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简要介绍,进而比较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轫于美国。从法制史观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颇为近代之产物。虽然早在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判决中曾约略提及违反宪法规定为搜索所得证据之排除规则,然美国依然承继英国习惯法之见解,即,凡与系争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与重要性之证据,均认为有证据能力,纵使该证据之取得系出于不正之方法,或有违宪法之规范者,仍无碍其证据能力

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对象有2点:

1、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非法实物证据: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

一、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1、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3、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

4、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5、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6、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7、最佳证据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二、证据规则有什么原则?

1、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体现“控辩式”诉讼结构的要求。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式转化,国外的上述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经验确证所认可的证据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义上可以被我们借鉴。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已经确认或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上已经认可,如证据应当有相关性、口供应当补强、对通过严重违法所获取的人证(被告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过由于诉讼制度的变革,我们需要将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际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当适应制度的变化改变证据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并确立某些新的规则。

2、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目前虽然采用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仍保留了较大程度的职权运用。同时,在我国由于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补助等问题还没有有效地解决,所以在证据规则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否则,再完善的规则也难以充分执行。

3、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只能借助排除的方式对证据的运用产生作用,一个有生命力的证据规则必须有辅助的程序制度作为保障。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在上述的介绍中也详细的说明了,事实上,证据规则可以分类的方式有很多,每一种分类都有不同的规则,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中也需要先就案件本身进行分类,之后才能搞清楚具体的证据规则

不属于绝对排除法的非法证据是?

非法证据包括三种:

(1)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2)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 *** 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

(3)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第三种。

原告私自对被告说的话录了音,是否可以当作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谢谢?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以我们在收集视听资料时,对采集到的数据千万不能修改或编辑,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作“存有疑点” 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采集资料一定要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在采集资料时,应注意采集资料的合法性。

3、在视听资料中,我们一定要让当事人主动承认负有义务的行为,并且应有其负有义务的时间和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做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将录音取得的证据资料合法性标准严格限定在需经对方同意。但我认为事实上,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恐怕不现实。即使法庭认为录音证据内容真实,但权利人也无法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后做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有了变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取得并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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