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制度

篇一:水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xx.水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 水库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 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主要工作目标(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并付诸实施。(二)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承担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1、法律依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2、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 *** 协调。第五条 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小型水库范围和管理范围如何确定

一)中型水库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理范围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二)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是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保护范围是管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果有更多相关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有关专业人士。

小(一)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小(二)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济宁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其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法律分析: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2)水库安全管理,水库安全管理机构对水库安全进行的管理工作。水库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河(湖)长制落实情况、重大水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落实河(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

法律分析: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地方人民 *** 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3、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6、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法律分析: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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