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号令实施前的违法记分和事故是否作为降级的依据,申请人自被通知实施至恢复交通安全合法权益等次日起两年内,未出现违法记分,但尚未处理的事故需要重新恢复驾驶资格。 (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十)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十一)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十二)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十三)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十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六)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十八)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九)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九)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二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将车停到应急车道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二十)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 (二十)在城市快速路上遇红灯、路肩混乱时,借道超车或者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的 (十九)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十一)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通行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二十)机动车闯红灯的 (十七)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十八)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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