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 *** 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康复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服务协议》第6条规定:“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第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和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二、一般工伤事故 一般工伤事故,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工伤、病假、误工、工作期间造成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等。 1、因工负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工作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伤害,包括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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