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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应哮喘老人救助无效去世,确实是太让人心痛了!虽然这一轮上海的感染者特别多,但因为疫情上海没有死亡一个人,因为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却死了人,而且还不是这一个!前段时间就有一个护士因为哮喘,但进不去自己所在的医院,最后出现了死亡,简直是让人震惊!尤其是这样的情况出现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那就更加不应该了。这个救护车虽然因为要抢救另一个病人,有着冠冕堂皇的借口,但为什么不能借车上的除颤仪呢?这还有什么需要进行专业的判断吗?说白了,就是对生命的漠视!就是对疫情防控政策的机械遵守!就是整个城市对疫情防控工作准备的不足!就是没有尽到医者仁心的职责和道德!对这样的医生,仅仅停职是不够的,应该严厉追责!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就跟抓捕罪犯是警察的天职一样,这两个职业都有其特殊性,也有其共性:把生命放在第一位。

可能这名医生有各种顾虑,比如通报中所称的:(1)由于该病人在自己家中,救护车上的急救医生现场无法判断;(2)出于先将车上急症患者送往医院的考虑。

车上患者是患者,车下求助者也是患者,对于救护车上的医生来讲,他就是求助患者的希望。他求助的,不只是站在面前的医生,而是对医卫体系的信任和希望,而联系这根纽带的,此刻就是具化为站在面前的医生。

一个除颤仪,医生出于各种顾虑,没有同意出借。表面上看,是医生个人的行为,而对于患者而言,那一刻挡住他的,感觉就是医卫体系。

这个医生压根儿就没有想到,那一刻,他的决定,不是在代表他自己。

他更不会想到,因为没有及时得到救助,那位哮喘老人去世了。

这也是民众不能原谅的共情心,因为民众有理由担忧,下一个会不会轮到自己。而有了这个担忧,当然会紧张。

所以,上海浦东新区卫健委的通报认为,“这名医生当时虽然有紧急救治任务在身,但如此处置实属不当,对他做出停职处理,正是此理。

如果是心脏骤停,那么仅仅是最宝贵的前几分钟,如果配合上AED使用,挽救回来的余地是非常大的,最终这位患者不幸离世,让人感慨。

从本起事件来看,涉事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所谓的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的过程中,本案中,涉事医生并未对这名患者实施手术和诊疗,因此就不涉及医疗事故。

同样,那么涉事医生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由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起事件中,涉事医生不出借AED设备,导致了患者死亡的后果,其实在法律上,两者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涉事医生是否出借设备,都不能保证患者一定会挽救成功,因此难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按照《医师法》的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这说明即使不是在医院,医生处理急救既是一种医生职业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义务,不能推诿,所以相关部门认定涉事医生的做法是不当的。

实际上,在社会生活中,医生下了班救死扶伤的典范屡屡出现,而事实上,非在上班期间,对突发的病人病情进行救治的,其实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救人时,不要有太多的顾虑。

当然,由于在事发时,现场有需要救治的危重病人,而另外这名患者家属只是希望借用一下设备,其实,这个设备比较贵,在几万元不等,其实这名医生一定是有顾虑的,如果借了出去,还不回来,这个钱谁来掏?

也许事情有更好的处理方式,比如这名医生拿着设备去拯救另外这名病人,或者其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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