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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怎么称呼

派出所工作人员是警察身份,在称呼的时候为了体现尊重可以叫警官。都是正式民警,街头警务站的警察一般都是派出所的巡逻民警,担负快速出警、盘查、警卫等职责,至于职务都是警长,普通民警一类的,反正所长、局长不可能去出警的属于啥类警察?

是派出所的民警。

你打110他们会出警的,来的基本上都是当地派出所的。110出警人员可以是协警或者实习生吗?

按照 警察法规定 公安机关110出警人员 必须要两名民警。不过 现在基本上都是一个民警外加一个协警和一个驾驶员。

至于出警人员的话,可以是实习民警也可以是事业编制的民警

一般怎么称呼行政单位人员?

行政部门人员可以根据其职业和职务及年龄进行称呼,如果身份是警察可以称为其警官,警长。

如果是 *** 审批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办公部门可以称为,科长,部长,局长,所长,队长,主任,院长。也可以根据办公场所的人员年龄称呼为大哥,大姐,大叔等。也可以直接说,你好,请问一下等礼貌用语。

港剧女警怎么称呼?

madam,喜欢看港剧的人都很熟悉这个称呼,90年代是港剧的巅峰时期,各种类型的港剧特别是 *** 题材的深受大陆观众的喜爱和追捧。港剧中塑造的女警通常都是坚毅果敢,正直善良,她们面对匪徒毫不畏惧,面对亲人朋友有情有义,这样正面的人物成为当时很多观众心中的偶像。

公安警察正处调研员职务与警衔?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2009年10月,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提交国务院审定通过。12月16日,套改方案正式印发各地。在公安民警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以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具体方案如下: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实施范围(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 *** 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 *** 、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 *** 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三)实施职务套改。.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扩展资料:警衔制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建立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设置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式样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佩戴和使用人民警察警衔的区分是由肩章来区分的,人民警察肩章分为软质扣式肩章、软质套式肩章和硬质扣式肩章三种,其中,软质扣式肩章佩戴于执勤服,软质套式肩章佩戴于多功能服、作训服、战训服和防风皮夹克,硬质扣式肩章佩戴于常服。此外,胸徽和警号的佩戴也要符合服装规定,执勤服、作训服、战训服和防风皮夹克使用丝织魔术贴胸徽和警号,多功能服和常服使用金属胸徽和警号。参考资料:社会保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

公安系统,副科级侦察员,相当于什么级别?

副科级,属于行政级别。

“副科级侦察员 ”,指的是该“侦察员”的行政级别则为副主任科员。而“副主任科员”则为非领导职务。

比如说,有人问他,你在公安系统干得是什么?他回答:侦察员。再问:那你现在是什么级别了?他答:现在给我定的是副主任科员。再问:哈,不错,都是副科级了。他答:也只能混成这样了。

二战德军军衔怎么识别?

一、1933年——1945年间德国军衔的沿革

1933年的德国帝国国防军(当时德军的正式名称)军衔按军种区分为陆军、海军二类,按等级划分为:元帅、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士官(上士、中士、一级下士、二级下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列兵),共6等20级,各军种基本相同,元帅分别称为陆军元帅、海军元帅,海军海勤士兵冠以“水兵”。

由于这时德国的“一战战败国”身份未变,还受到《凡尔赛和约》和法、英、美等“一战战胜国”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各种制约,其军官军衔也“深受其害”:1、陆军元帅、海军元帅设而未授,任现职的仅有一战时晋升陆军元帅军衔的总统兴登堡,从1918年至1935年期间未晋升、授予过一位元帅;2、虽然设有大将军衔,但除“帝国国防部部长兼帝国国防军总司令”外,其他人莫能染指这个军衔;3、各级军官的晋升期限显著增长,大名鼎鼎的隆美尔、古德里安都曾扛着上尉肩章,一戴就是10余年……

1934年兴登堡总统病势沉重,国会决定由希特勒代行总统职权。希特勒便迫不及待地开始“抢班夺权”,同时开始实施他野心勃勃的扩军计划,与此同时对武装力量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军衔制度)也开始进行“纳粹化的、为期十一年”的改革:

1934年,7月20日,希特勒宣布:鉴于党卫队在1934年6月30日事件中作出的巨大功绩,我将其升格为纳粹党内的一个独立组织……我批准党卫队建立武装部队; 9月间,成立党卫队特别机动部队,组建“阿道夫?希特勒警卫旗队”等团级部队; 10月,整合党卫队衔级为:领袖——党卫队帝国领袖;高级长官——党卫队总指挥、党卫队地区总队长;上级长官——旅队长、区队长、旗队长;中级长官——党卫队一级突击队大队长、党卫队二级突击队大队长;初级长官——党卫队一级突击队中队长、党卫队二级突击队中队长、党卫队三级突击队中队长;高级士官——党卫队突击队小队长、党卫队一级小队长、党卫队二级小队长;初级士官——党卫队三级小队长、党卫队三级小队副;正式队员——党卫队组长、党卫队突击队队员、党卫队队员;预备队员——党卫队候补队员、党卫队学员,共8等21级。

同年8月,希特勒自称“德国元首”(全称:德意志第三帝国领袖、 *** 总理兼国防军最高司令[后改称武装部队最高司令],纳粹党全国领袖,1941年12月起兼陆军总司令),其不同场合称呼又有所不同:一般时称为“元首”,涉及到军务时称“元首兼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涉及政务时称“元首兼帝国总理”。考虑到它是整个二战时期德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的正式官称,本文将其列为德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称号”;

1935年,3月1日,正式组建空军司令部;3月16日,帝国国防军改称国防军;在空军中设立“飞行勤务军衔”;在海军中恢复了一战时曾设立的“海军准将”军衔;设立“总参勤务军衔”,这种军衔授予经过严格选拔和专门培训(如在军事学院接受过总参业务训练)、在帝国战争部或国防军局及以后的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工作的、从事参谋勤务的校官、尉官(在各军种总司令部工作的参谋军官不授予这种军衔);第一次调整士兵军衔:陆军取消一等兵军衔,将二等兵军衔区分为“服役6年以上”和“服役不满6年”两级,增设上等列兵军衔,同时对军衔标志进行修订;海军增设一级上等水兵、海岸勤务一级上等兵等军衔;空军取消上等兵军衔;

1936年,在陆军将官中增设“陆军元帅衔大将”军衔,高于大将半格,低于陆军元帅半格,计划授予担任国防军总参谋长、集团军群总司令、陆军参谋长等高级职务的大将。其实早在十九世纪末的第二帝国期间就曾设过此衔,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就领有此衔,直到1898年去世才被追晋为陆军元帅;

1938年,2月4日,成立“德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德国国防军改称德国武装部队,并正式将党卫队特别机动部队等武装力量纳入“德国武装部队”编制;第二次调整士兵军衔:增设各军种的一级上士军衔;海军增设一级中士(海军一级中士、海岸勤务一级中士、海军步兵一级中士)和一级上等兵军衔(一级上等水兵、海岸勤务一级上等兵、海军步兵一级上等兵等)军衔;

1939年,正式建立党卫队野战部队(或称党卫军、武装党卫队、W-SS)—— “阿道夫?希特勒警卫旗队” 党卫队第一装甲师(简称“元首师”)、“帝国师”党卫队第二装甲师、“骷髅师”党卫队第三装甲师、“警察师”党卫队第四装甲掷弹兵师(摩步师),开始设置并使用党卫队野战部队军衔称号和标志,如党卫军准将(区队长)等;

1940年,取消“陆军元帅衔大将”军衔;在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内设立国防军宪兵司令部和宪兵司令官职务,将宪兵军衔提高到宪兵少将(海军、空军宪兵最高军衔仍为上校)——这也是陆军中将、少将军衔中唯一带兵种称号的;

1941年,4月3日更换陆军元帅的识别标志——帽徽、帽饰带、领章、肩章;

1942年,党卫队调整高级长官衔级,增设党卫队最高指挥(党卫军大将)级别,并修订了旗队长以上长官的衔级领章标志;第三次调整士兵军衔:陆军取消上等兵军衔,原上等兵大部晋升二级下士,二级下士以上择优晋升,同时再次修订士兵军衔标志;将宪兵士官、军士、兵的军衔变更为“宪兵警长”、“宪兵警士” ;

1943年,武装党卫队中增设一等兵军衔,但在党卫队其他机关、部队中未设立相应的衔级,在党卫队衔级表上也未列出相应称号;

1944年,2月8日,第四次调整士兵军衔:增设空军上等兵军衔;将陆军宪兵部队扩编为第一、第二、第三宪兵总队,分别由一名宪兵少将任总队司令,撤销原设的国防军宪兵司令部和司令官职务;在海军、空军中增设海军宪兵少将、空军宪兵少将军衔

到1945年战败前,德国武装部队的军衔区分为陆军、空军、海军、武装党卫队和宪兵,党卫队衔级单独设置。其中陆军军衔中另设总参勤务军衔,在海军中又分为海上部队军衔、海岸部队军衔。同时军政官、技术官、女军人另设有专门的级别(军衔)称谓。为便于读者对各种军衔、衔称作横向比较,笔者在每一称号后均附编号,以“元首”为始,其他类推。

一、陆军军衔:

最高统帅——德意志第三帝国元首(1);

元帅——陆军元帅(3);

将官——大将(4)、兵种上将(5)(分步兵、骑兵、炮兵、装甲兵、装甲掷弹兵[摩步兵]、山地步兵、工程兵、通信兵等8种)、中将(6)、少将(7);

校官——上校(9)、中校(10)、少校(11);

尉官——上尉(12)、中尉(13)、少尉(14);

士官——一级上士(15)、二级上士(16)、中士(18);

军士——一级下士(19)、二级下士(20);

兵——二等兵(服役6年以上)(23)、二等兵(服役不满6年)(24)、三等兵(25)、上等列兵(26)、列兵(27)。

以上共8等22级。(另有一说:1944年增设大尉军衔,未证实。)

总参勤务军官军衔设:总参勤务上校(9)、总参勤务中校(10)、总参勤务少校(11)、总参勤务上尉(12)等2等4级。总参勤务军官的待遇、晋升等方面均优于同级别的军官。据当时德国将军的回忆,一个总参勤务上校可以监督、参与集团军群级部队的作战指挥,颇有点“钦差”的味道。著名的“七二零狼穴爆炸案”的主谋施陶芬贝格,在任后备军参谋长时就被改授总参勤务上校军衔。

二、空军军衔:

元帅——帝国元帅(2)、空军元帅(3);

将官——空军大将(4)、兵种上将(5)(分航空兵、高射炮兵、空降兵、航空技术兵、航空通信兵、空军等6种,其中“空军上将”只授予非空军出身而从其他军种、部队或地方调入的人员)、空军中将(6)、空军少将(7);

校官——空军上校(9)、空军中校(10)、空军少校(11);

尉官——空军上尉(12)、空军中尉(13)、空军少尉(14);

士官——空军一级上士(15)、空军二级上士(16)、空军中士(18);

军士——空军一级下士(19)、空军二级下士(20)、空军上等兵(22);

兵——空军一等兵(23)、空军二等兵(24)、空军三等兵(25)、空军列兵(27)。

以上共7等22级。飞行勤务军衔设飞行勤务上校至飞行勤务二级下士,共4等11级。

三、海军海上军衔:

元帅——海军元帅(3);

将官——海军大将(4)、海军上将(5)、海军中将(6)、海军少将(7)、海军准将(8);

校官——海军上校(9)、海军中校(10)、海军少校(11);

尉官——海军上尉(12)、海军中尉(13)、海军少尉(14);

士官——海军一级上士(15)、海军二级上士(16)、海军一级中士(17)、海军二级中士(18);

军士——海军一级下士(19)、海军二级下士(20)、一级上等水兵(21)、二级上等水兵(22);

水兵——一等水兵(23)、二等水兵(24)、三等水兵(25)、新水兵(27)。

以上共7等24级。

四、海军海岸军衔:

将官——海岸少将(7);

校官——海岸上校(9)、海岸中校(10)、海岸少校(11);

尉官——海岸上尉(12)、海岸中尉(13)、海岸少尉(14);

士官——海岸一级上士(15)、海岸二级上士(16)、海岸一级中士(17)、海岸二级中士(18);

军士——海岸一级下士(19)、海岸二级下士(20)、海岸一级上等兵(21)、海岸二级上等兵(22);

兵——海岸一等兵(23)、海岸二等兵(24)、海岸三等兵(25)、海岸列兵(27)。

以上共6等19级。

五、武装党卫队军衔:

将官——党卫军大将(4)、党卫军上将(5)、党卫军中将(6)、党卫军少将(7);

校官——党卫军准将8)、党卫军上校(9)、党卫军中校(10)、党卫军少校(11);

尉官——党卫军上尉(12)、党卫军中尉(13)、党卫军少尉(14);

士官——党卫军一级上士(15)、党卫军二级上士(16)、党卫军中士(18);

军士——党卫军一级下士(19)、党卫军二级下士(20);

兵——党卫军一等兵(23)、党卫军二等兵(24)、三等兵(25)、党卫军上等列兵(26)、党卫军列兵(27)。

以上共6等21级。

六、宪兵军衔:

将官——宪兵少将(7);

校官——宪兵上校(9)、宪兵中校 (10)、宪兵少校(11);

尉官——宪兵上尉(1 2)、宪兵中尉(13)、宪兵少尉(14);

警长——宪兵高级警长(15)、宪兵一级警长(16)、宪兵二级警长(18)、宪兵三级警长(19) 、宪兵候补警长(20);

警士——宪兵一级警士(23)、宪兵二级警士(24)、宪兵三级警士(25)。

以上共5等16级,海军、空军的宪兵军衔与陆军相同,在军衔称号前冠以“海军”、“空军”。武装党卫队宪兵军官的军衔多出“党卫军宪兵准将(党卫队区队长,8)”一级,宪兵士兵的军衔称号与普通武装党卫队士兵相同,但冠以“宪兵”。

七、党卫队衔级:

领袖——党卫队帝国领袖(3);

高级长官——党卫队最高指挥(4)、党卫队总指挥(5)、党卫队地区总队长(6);

上级长官——党卫队旅队长(7)、党卫队区队长(8)、党卫队旗队长(9);

中级长官——党卫队一级突击队大队长(10)、党卫队二级突击队大队长(11);

初级长官——党卫队一级突击队中队长(12)、党卫队二级突击队中队长(13)、党卫队三级突击队中队长(14);

高级士官——党卫队突击队小队长(15)、党卫队一级小队长(16)、党卫队二级小队长(18);

初级士官——党卫队三级小队长(19)、党卫队三级小队副(20);

正式队员——党卫队组长(24)、党卫队突击队队员(25)、党卫队队员(26);

预备队员——党卫队候补队员(27)、党卫队学员(28)。

以上共9等22级。

八、军政官专指军队中在后方单位、各级司令部、机关、院校中从事工程、技术、教育、新闻、通信、军医、兽医、军械、军需、军法、行政等勤务的军人(野战部队中的此类勤务由军官、技术官、士官担负),其级别分:

特级军政官——特级军政官(7);

高级军政官——一级军政官(9)、二级军政官(10)、三级军政官(11);

中级军政官——四级军政官(12)、五级军政官(13)、六级军政官(14);

初级军政官——七级军政官(15)、八级军政官(16)、九级军政官(18,在海军中相当于17)、十级军政官(海军单设,相当于18);

候补军政官——候补军政官(20)。

以上共5等12级。

九、技术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未接受过军内外正规专业技术培训的士官、军士,其级别、职务仅在本单位有效。技术官的服役年龄战前规定为不超过35岁,开战后放松了规定,这也是我们经常在有关二战的影视、历史资料中看到“德军辈子兵”的原因之一。在陆军中分为:

上级技术官——正营级技术官(11)、副营级技术官(12)、正连级技术官(13)、副连级技术官(14);

下级技术官——正排级技术官(15)、副排级技术官(16)、正班级技术官(18)、副班级技术官(19);

候补技术官——候补技术官(20)。

以上共3等9级。

十、女军人在当时的德国武装部队中数量不多,主要从事后勤辅助性工作。战争初期,她们着军便服,只佩带帽徽、军种胸标和兵种色带。到1943年前后,开始给女军人授予军衔、配带军衔标志,并利用德语的词性变化专门使用“女性军衔称号”。在德国空军中为女军人设有如下军衔称谓:女空军少校(11)、女空军上尉(12)、女空军中尉(13)、女空军少尉(14);女空军中士(18)、女空军一级下士(19)、女空军二级下士(20)、女空军一等兵(23)、女空军二等兵(24)、女空军三等兵(25)等。(在党卫队系统中倒是一直实行“男女平等”——因为按照希姆莱之流的观点:入选党卫队的人都是日耳曼民族的“精英”!早在1933年就为女队员设计了女性服装,并授予党卫队衔级、佩带党卫队衔级标志,但称谓上仍使用“词性变化”,如党卫队女三级小队长等——笔者注。)

二、纳粹德国警察警衔的沿革

按照普鲁士——德意志的传统,警察是国家(以至于王国、公国、州)武装力量的当然组成部分。以穷兵黩武著称的纳粹德国当然不能例外,当时的德国警察拥有完整而复杂的既有别于军衔、军服但又有几分相似的警衔、警服。

1933年,纳粹刚掌权时的德国警察警衔区分为:

高级警官——警察总监(相当于少将)、一级警监(相当于上校)、二级警监(相当于中校)、三级警监(相当于少校);

初级警官——警督长(相当于上尉)、一级警督(相当于中尉)、二级警督(相当于少尉)、三级警督(军衔中无相当级别);

警长——一级警长(相当于中士)、二级警长(相当于一级下士)、三级警长(相当于二级下士);

警士——警士(相当于三等兵)、候补警士(相当于列兵)。

1935年,经戈林、希姆莱批准,更改德国警察的警衔,将高级警官的警衔改为与军队的将校相似,增加了警长、警士的等级,同时设立了专业技术警察警衔。此时一般警察的警衔为:

高级警官——帝国警察总监(相当于中将,由希姆莱兼任)、警察少将;

上级警官——警察上校、警察中校、警察少校;

初级警官——警督长、一级警督、二级警督、候补警督;

警长——高级警长(相当于上士)、一级警长(相当于中士)、二级警长(相当于一级下士)、候补警长(相当于二级下士);

警士——一级警士(相当于二等兵)、二级警士(相当于三等兵)、候补警士(相当于列兵)。

1942年,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和纳粹党高层斗争的结果,德国警察完全并入党卫队序列,警衔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是警官警衔改与军官军衔完全相同,警察将官领章改与党卫队将官相似,同时设立了作为战争预备队使用的“野战警察”,警察在战区执勤也改着灰绿色野战服。

警察将官——警察大将(4)、警察上将(5)、警察中将(6)、警察少将(7);

警察校官——警察上校(9)、警察中校(10) 、警察少校(11);

警察尉官——警察上尉(12)、警察中尉(13) 、警察少尉(14);

警长——警督(候补警官,15)、一级警长(16)、二级警长(18)、三级警长(19) 、候补警长(20);

警士——一级警士(23)、二级警士(24)、三级警士(25)、候补警士(27)。

以上区分为2类(警官、警长警士)5等19级,到战争结束再未变化。

德国秘密警察(即“盖世太保”、SD)原来隶属于警察序列, *** 警服,1934年被划入党卫队建制,全体人员授予党卫队衔级,但外勤人员仍 *** 党卫队制服。保安警察(类似于我国治安警、巡警、防暴警察、着装刑警的综合体)更于1942年将领章改与党卫队相同,只是以领章底版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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