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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变态的刑法案例,最好自己编的,很难定罪的那种?

真实案例: 某男女,情侣,意不合,女方要求分手。頭條萊垍

男方提出,分手前最后再做一次爱。女方同意。在床上女方只觉 *** 疼痛,一看,是男方在她 *** 上用小刀刻上了名字。男方说,我要让你今后每个男人都看到我的名字。问:故意伤害罪?污辱罪?还是别的什么? 其实当时老师说过答案的,但是我忘了。。。萊垍頭條

请帮忙解决两道刑法案例,谢谢?

一、案例中吴某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例很有意思。吴某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愿,而且为此意愿实施了怂恿坐飞机,购买机票供乘坐等行为,但是,其利用飞机坠毁杀人的想法,是吴某这个自然人无法亲自实施的,如果其有超自然力量,也犯不着用此异想天开之法了。因为这个驱使飞机坠毁的杀人方法是他永远用意念想法无法实现的。至于飞机真的坠毁,纯属偶然,是风暴等自然力量的偶发因素造成的。吴某的行为与飞机坠毁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行为对于兄长的死显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二、高建生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高某在这个案例中仅打了一拳,很不幸一拳命中。高某打人显然是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是以结果定罪的,轻伤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则十年以上。关键在于伤害行为与死亡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死者是因动脉瘤破裂,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如果没有这一拳,动脉瘤不会破裂,不破裂就不会流血填塞心包而死,这一连串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尽管是因为死者特殊的身体特质,与高某一拳打在胸部结合而导致其死亡,但这无法抹杀一拳引起的死亡后果。如果这一拳不是打在此处,而是打在脸上或许就不会死人。虽然打拳打在何处有偶然性,但是打拳达到此处致人死亡就必须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再打个比方,用枪远远的射杀人,一枪打在头颅或心脏就死亡,打在腿上就不死,打在何处有偶然性,但初衷都是故意杀人,只是打不死与打死量刑不同而已。同样,故意伤害的行为确定,死亡的后果确定,法医鉴定结论就将两者的因果关系串联起来。有点罗嗦了哈,不过分析案例很过瘾,见笑。

刑法第八条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大学选修课刑法案例分析,张某到某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

:张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共同犯罪处理。萊垍頭條

邹某的放火行为构成 放火罪。在本案中,邹某起先单独一人行窃,后与张某共同合作进行盗窃, 数额较大, 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 应构成共同盗窃罪。尽管张某对于邹某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持放 任态度, 但是他在主观上并没有与邹某共同实施放火的犯罪故意。盗窃完成 后, 张某与邹某并没有形成共同故意放火的意思联络, 而只是邹某一人产生 了放火毁灭犯罪现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 张某没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 任何放火的行为,他无须对火灾的发生负法律上的责任。综合以上分析,张 某和邹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放火故意, 客观上也没有共同放火的行为, 因此, 对于火灾的发生只能由邹某一人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张某的放任行为不 构成放火罪和共犯。條萊垍頭

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刑法案例?

 财产所有权案例如下:某公路运输管部门对一辆无客运证而从事出租服务的汽车予以扣押。條萊垍頭

次日夜晚,车主方某潜入放置被扣车辆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案发后,对案件的定性,存在着争议。  案例分析: 方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已被查封的财产,其对车已失去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条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方某故意转移已被查封的车,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方某行为虽然违法,但现行刑法并未明文是犯罪行为,故方某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分析结论:方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垍頭條萊

刑法案例20寻衅滋事罪,过失杀人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意外事件不是犯罪;寻衅滋事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杀人是过失犯罪。萊垍頭條

  1、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 *** 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條萊垍頭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萊垍頭條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萊垍頭條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萊垍頭條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萊垍頭條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條萊垍頭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垍頭條萊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垍頭條萊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頭條萊垍

  3、《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條萊垍頭

关于刑法的经典案例的感悟?


记得老师讲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对情侣分手了,女方的朋友威胁男方不要再来纠缠女生,结果男生爬进了女生的集体宿舍,把女生以及集体宿舍的室友都杀了,然后自己投案自首。对此,我从刑法中的自首和故意杀人罪两个方面来谈一谈稳定看法。垍頭條萊

从自首角度萊垍頭條

《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男方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精心策划,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对其定性应准确、量刑适当。我们来看一下自首制度自首制度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自首应符合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实质要件和本质特征;3、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可认定为自首。但在犯罪的实际情况中,纷繁复杂,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例如本案例中的男方,自首的性质就十分的复杂。條萊垍頭

、从故意杀人罪角度萊垍頭條

本案中的男方将女友及室友全部杀害,从刑法的角度讲,这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 *** 利罪的條萊垍頭

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故意杀人罪。條萊垍頭

概念條萊垍頭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所以本案中的男方应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頭條萊垍

刑法四要件案例分析模板?

四要件归罪是平行的,同时用四要件考量一个行为,而三阶层是递进的,一个要件一个要件的排除,就类似扒皮一样,一层一层的考理,其中一层不符合,那就不用往下评价了,该行为即不构成犯罪,当层层下来,都符合,该行为即构成罪。

一、四要件:

四要件是我国从前苏联刑法理论中介鉴过来的,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仍占具主流,它认为考量一个行为是符构成犯罪,应包括四个条件: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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