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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 *** 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 *** 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保洁员用水用电安全知识教育?

一、安全用电知识

1.切断电源

家用电器保洁时,首先要切断电源,也就是将电源插头从插座上拔出,否则就会带电作业,容易出现触电事故。

2.不要用水清洗插头和插座

电源插头和插座不能直接用水清洗,如果擦不干的话,水会导电,会出现触电事故。

3.正确使用电源插座

同一个插座上不能同时连接多部电器,否则有可能烧坏插座和电线,产生漏电。

4.认真检查

电器清洁之后.要认真检查电线有无老化,插头接线有无脱落等。当确定电线和插头完好后,再接通电源。

2.在每次冲完水之后,都应清洗一次清

洗的方法左手将水管往自己的身边拉右手

拿着毛巾包住水管固定在这个点毛巾不用

移动。在使用完之后收集水管时,应有顺

序的盘好,

收集成圆形在盘水管时,如发现有折

叠住的立刻弄开,否则水管容易造成折

断、破裂。在盘水管时,余留在水管里的

积水应清理干净,否则长期下来造成水管

里部生锈,长出绿色青苔

以上所讲的都是日常作业中能够使用

到的工具,但有很多如铲刀、刀片、地

刷、钢丝刷、厕吸、钢丝球、鸡毛扫、水

鞋、大竹扫、玻璃刮刀、涂水器等这些日

常所使用的工具我们必须保持在使用前后

都是干净的。同时,为了延长工具的作

寿命,及避免造成公司成本的亏损。

水处理工需要具备哪些知识?

水处理应用领域很多,有的对水质要求极高有的则要求相对不那么严格,进入水处理行业的人越来越多,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水处理相关知识,和大家一起学习讨论。

一、名词解释篇

1、原水:是指未经任何处理的天然水或城市的自来水等也叫生水。

2、澄清水:去除了原水中的悬浮杂质的水。

3、除盐水:是指水中的阳、阴离子基本上除去或降低到一定程度的水称为除盐水。除盐的方法有蒸馏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离子交换法等。

4、浊度:就是指水的浑浊程度,它是因水中含有一定的悬浮物(包括胶体物质)所产生的光学效应。单位用NTU表示。浊度是在外观上判断水是否遭受污染的主要特征之一。浊度的标准单位规定为1mgSi02所构成的浑浊度为1度。

5、絮凝剂:能引起胶粒产生凝结架桥而发生絮凝作用的药剂。

6、总碱度:是指水中能与强酸发生中和作用的物质总量。

7、酸度:是指水中能与强碱发生中和作用的物质总量。

8、硬度:是指水中某些易于形成沉淀物的金属离子,通常指钙、镁离子含量。

9、电导率:是在一定温度下,截面积为1平方厘米,相距为1厘米的两平行电极之间溶液的电导。可以间接表示水中溶解盐的含量。

10、电阻率:也是一个反映水的导电能力的一个指标,水的电阻率越大,水的导电能力越差,水中所含的离子就越少。它的常用单位是MΩ.CM。它同电导率之间是倒数关系。例如:水的电导率是0.2μs/cm,则它的电阻率就是1/0.2=5(MΩ.CM)。

11、TDS(溶解性总固体):是滤除悬浮物(SS)与胶体并蒸发看全部水分后的剩余无机物。单位是ppm或mg/l,可以用TDS仪来测量。它也反应了水中的离子含量。它与电导率之间一个粗略的对应关系:对于氯化钠参考溶液来说,1ppm的TDS值对应2μs/cm的电导率。

12、pH值:溶液中酸和碱的相对含量。pH值是水中氢离子浓度的负对数(log)的度量单位。pH值分0~14挡,pH值为7.0则水为中性;pH值小于7.0,则水为酸性的;pH值大于7.0。则水为碱性的。

13、碱度:碱度是指水中能够接受[H+]离子与强酸进行中和反应的物质含量。水中产生碱度的物质主要由碳酸盐产生的碳酸盐碱度和碳酸氢盐产生的碳酸氢盐碱度,以及由氢氧化物存在而产生的氢氧化物碱度。

14、SDI:污染指数—用于测量反渗透系统所用原水中悬浮固体的数量。

15、臭氧:氧的一种不稳定的、高活性的形式,它是由自然雷电或高压电荷通过空气所产生的,是一种优良的氧化剂和消毒剂。

16、余氯:水经过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所余留的有效氯。

17、总大肠杆菌:总大肠菌群系指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的,在37℃生长时能使乳糖发酵,在24h内产酸产气的革氏阴性无芽胞杆菌。总大肠菌群系指每升水样中所含有的总大肠菌群的数目。

18、回收率:指系统产出的产品水的流量与进水流量的比值。

19、脱盐率:反映膜的性能的参数,通常一级RO膜系统脱盐率在97%以上。可以简单计算:(原水电导率-产品水的电导率)/原水电导率。

20、含盐量:水的含盐量也称矿化度,是表示水中所含盐类的数量。由于水中各种盐类一般均以离子的形式存在,所以含盐量也可以表示为水中各种阳离子的量和阴离子的量的和。

21、沉淀:废水处理的技术方法之一。可分为物理沉淀和化学沉淀两种作用。通常所指的沉淀是物理沉淀,即重力分离的方法。

22、中水:多种解释,污水工程方面称为再生水,工厂方面称为回用水,一般以水质作为区分。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水质介于上水(饮用水)和下水(生活污水之间),这也是中水得名的由来,人们又将供应中水的系统称为中水系统。

23、有机物污染:指以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氨基酸以及脂肪等形式存在的天然有机物质等某些其它可生物降解的人工合成有机物质。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24、浓差极化:反渗透在运行状况下,膜表面盐类被浓缩,同进水中的盐类之间存在浓度差,若浓水流量小,流速低时,高含量盐类的水不能被及时带走,在膜表面会形成很高的浓度差,阻碍了盐分的扩散,这种现象叫浓差极化。

25、悬浮物(SS):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粘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它是水样过滤后在103-105度温度下把滤纸上截留物烘干所得的固体量。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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